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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肅水利志 共有 1120 個詞條內容

二、取水許可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相關規(guī)定

    (一)取水許可制度的基本內容根據2006年國務院第460號令《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取水許可制度主要包括取水許可的申請、受理、審批、監(jiān)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。具體如下:取水許可申請。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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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情況

    1992年,水利部確定甘肅省秦安縣為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基礎工作試點單位,秦安縣按照水利部的統(tǒng)一要求,開展了全縣水資源及開發(fā)利用情況調查評價,對工農業(yè)取水單位進行了普查登記,為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奠定了基礎。1993年5月,試點工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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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建立

    1988年國家頒布實施的《水法》中規(guī)定:“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;其他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、湖泊取水的,可以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?!?997年10月,省政府以第25號令發(fā)布實施了《甘肅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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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范圍和征收標準

    根據《水法》和甘肅省政府先后發(fā)布25號令和4號令,對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權限、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作了具體規(guī)定。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權限: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工業(yè)、城鎮(zhèn)生活、農業(yè)灌溉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萬立方米的取水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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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水資源費征收情況

    1995年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征收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》,明確了在國務院發(fā)布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前,水資源費的征收工作暫按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據此,從1997年開始,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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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黃河干流水量統(tǒng)一調度

    為緩解黃河流域水資源供需矛盾和黃河下游斷流形勢,1988年原國家計委和水利部聯合發(fā)布《黃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調度方案》和《黃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》。黃委會成立了水資源管理與調度局,從1999年啟動了黃河水量統(tǒng)一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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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黃河支流水量統(tǒng)一調度

    2006年9月根據黃委會的要求,甘肅省啟動了渭河、洮河和湟水(包括大通河)三條支流的水量調度工作。支流水量調度以非汛期省界和入黃斷面最小流量指標作為控制。其中,湟水(含大通河)連城站最小流量控制指標為9立方米每秒,洮河紅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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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黑河干流水量統(tǒng)一調度

    黑河流域水事矛盾由來已久。清雍正四年(1726年)為消弭黑河中下游用水矛盾,即設立“均水制”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,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,內蒙古自治區(qū)就提出黑河分水問題,中央有關部委做了大量調研、協(xié)調工作。甘肅省黑河流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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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石羊河流域水量統(tǒng)一調度

    2002年以前,石羊河流域水資源一直實行區(qū)域分割管理。因缺乏對流域水資源的統(tǒng)一規(guī)劃和統(tǒng)一調度,致使進入下游民勤的水量由20世紀50年代的4.6億立方米銳減到2000年的0.98億立方米;下游地區(qū)為了生存和發(fā)展而大量開采地下水,每年凈超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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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討賴河水量統(tǒng)一調度

    討賴河水量由甘肅省水利廳討賴河流域管理局負責統(tǒng)一調度和管理,水量分配依據是1984年原討賴河流域水利管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的《討賴河流域分水制度》。該制度規(guī)定:討賴灌區(qū)(嘉峪關市、肅州區(qū)、農林場)年內用水15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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