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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建立
甘肅水利志

        1988年國家頒布實(shí)施的《水法》中規(guī)定:“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(fèi);其他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、湖泊取水的,可以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(fèi)。”1997年10月,省政府以第25號令發(fā)布實(shí)施了《甘肅    (共 365 字)     [閱讀本文] 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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