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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幣條例〔教令第十九號〕
鑄幣

        (民國三年二月八日公布)第一條 國幣之鑄發(fā)權專屬于政府。第二條 以庫平銀六錢四分八厘(即23.977950克)為價格之單位,定名曰圓。第三條 國幣種類如下另行:    銀幣四種:一圓、半圓、二角、一角?!   ℃噹乓环N:五分。    (本文共 776 字 )    [閱讀本文] 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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