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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(民國三年二月八日公布)第一條 國幣之鑄發(fā)權專屬于政府。第二條 以庫平銀六錢四分八厘(即23.977950克)為價格之單位,定名曰圓。第三條 國幣種類如下另行: 銀幣四種:一圓、半圓、二角、一角?! ℃噹乓环N:五分。 (本文共 776 字 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