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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三十條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、用電安全,擾亂正常供電、用電秩序的行為:(一)擅自改變用電類別;(二)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;(三)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;(四)擅自使用已經(jīng)在供電企業(yè)辦理暫停使用手續(xù)的電力設備 (共 615 字) [閱讀本文] >>